| 一、 |
目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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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為加強地方資訊傳播服務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提供專用頻道,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新莊、五股、泰山、林口等四鄉市民眾免費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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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|
範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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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使用專用頻道之機關單位以及本公司經營轄區之民眾皆適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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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相關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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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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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管理重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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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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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欲申請使用公益頻道之機關團體或民眾,須填寫【公益頻道使用申請書】及【節目授權同意書】,並於申請書上載明節目內容、託播人、著作權人、分級標示、長度、、、等書面資料,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。 |
| 2. |
申請使用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前二十日,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完成審查。如同一時段申請者眾多,將依『先申請、先審核、先播出』之原則受理。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,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。 |
| 3. |
申請使用者須提供(影帶內容、音樂)使用授權書予本公司,若有涉及侵犯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(隱私權、誹謗等)之罰則,皆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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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播出帶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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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檔案類型:MPEG、AVI |
| 2. |
節目內容長度:以一百二十分鐘為上限;三十分鐘為基礎。 |
| 3. |
同一申請使用者,一週以七小時為限;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,不得超過二小時。 |
| 4. |
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。節目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性之節目,本公司得拒絕播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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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播出帶審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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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四十條、五十七條、六十一條、六十二條規定,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。相關條法如下: 附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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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。 |
| 2. |
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『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51-5號10樓 永佳樂有線電視節目部』收 |
| 3. |
本公司服務電話(02)6635-8885 服務傳真(02)6635-888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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