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佳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

一、 目的
  本公司為加強地方資訊傳播服務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提供專用頻道,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新莊、五股、泰山、林口等四鄉市民眾免費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。
   
二、 範圍
  申請使用專用頻道之機關單位以及本公司經營轄區之民眾皆適之。
   
三、 相關文件
  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
   
四、 管理重點
  (一) 申請
   
1. 欲申請使用公益頻道之機關團體或民眾,須填寫【公益頻道使用申請書】及【節目授權同意書】,並於申請書上載明節目內容、託播人、著作權人、分級標示、長度、、、等書面資料,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。
2. 申請使用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前二十日,向本公司提出申請,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完成審查。如同一時段申請者眾多,將依『先申請、先審核、先播出』之原則受理。本公司如無法依申請者要求之時段播出,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。
3. 申請使用者須提供(影帶內容、音樂)使用授權書予本公司,若有涉及侵犯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(隱私權、誹謗等)之罰則,皆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  (二) 播出帶規定
   
1. 檔案類型:MPEG、AVI
2. 節目內容長度:以一百二十分鐘為上限;三十分鐘為基礎。
3. 同一申請使用者,一週以七小時為限;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,不得超過二小時。
4.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。節目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、社教、藝文性之節目,本公司得拒絕播出。
  (三) 播出帶審核
    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四十條、五十七條、六十一條、六十二條規定,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。相關條法如下:
附註:
   
1. 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,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。
2. 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『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51-5號10樓 永佳樂有線電視節目部』收
3. 本公司服務電話(02)6635-8885 服務傳真(02)6635-8887
     
法 條 內 容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四十條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1、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2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
3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五十七條 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,應經合法授權,始得播送。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六十一條 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,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,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。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,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,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,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。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六十二條 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,致損害其權益時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辯之機會,不得拒絕。

 

下載: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

下載:公用頻道節目授權書

下載:新北公用頻道播送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