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目的 | |||||||||
本公司為加強地方資訊傳播服務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提供專用頻道,供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及新莊、五股、泰山、林口等四鄉市民眾免費播送公益性、藝文性、社教性節目。 | ||||||||||
二、 | 範圍 | |||||||||
申請使用專用頻道之機關單位以及本公司經營轄區之民眾皆適之。 | ||||||||||
三、 | 相關文件 | |||||||||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 | ||||||||||
四、 | 管理重點 | |||||||||
(一) | 申請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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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 播出帶規定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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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 播出帶審核 | |||||||||
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,依照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四十條、五十七條、六十一條、六十二條規定,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。相關條法如下: 附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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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條 | 內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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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四十條 |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 1、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 2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。 3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 |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五十七條 | 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,應經合法授權,始得播送。 |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六十一條 | 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,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,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。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,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,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,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。 |
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第六十二條 | 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,致損害其權益時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辯之機會,不得拒絕。 |
下載: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
下載:公用頻道節目授權書
下載:新北公用頻道播送辦法